1.以路换地、以桥换地的税务处理
以路换地、以桥换地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修路和修桥成本能否可以作为土地的取得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1)营业税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修路和修桥等基础设施工程所需支出,按土地出让协议规定,是应该由政府承担的。
符合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的特征。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路和桥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有偿(提供土地的形式)移交给政府。
对此开发企业取得基础设施建设返还款业务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①无论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BT项目从政府换取土地的入账价值是BT项目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的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修建的基础设施不符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修建路和桥等基础设施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参考各地的规定
①南京的规定:对于以地补路(工程)的项目,其修路成本和承担工程的成本,能否看作是其取得土地的成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考虑到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管看似无偿取得了土地,实际上取得的土地是承担了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而获得的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作为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但是应当核实所发生修建道路和政府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并有相关的政府文件或者合同(协议)为依据。
①南京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以地补路”的方式取得土地,但是该单位支付修路款时,取得的是政府部门财政收据,支付修路款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中或政府的其他文件中包含“以地补路”方式取得土地的内容,如果道路是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并且以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代付了修路费用,向代付单位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可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如果道路是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施工,支付的修路费取得的是财政收据,则不能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②广西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当地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否扣除的问题,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建设的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凡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各类设施投资,可据实扣除;与开发项目立项无关的,则不予扣除。”
2.以路换地、以桥换地或以BT项目拿地的纳税筹划
以路换地、以桥换地或以BT项目拿地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修路和修桥成本能否可以作为土地的取得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以路换地、以桥换地的纳税筹划的核心思想是:要把修路、修桥和承建BT项目的成本作为土地的取得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进行扣除。
基于以上筹划思路,以路换地、以桥换地或以BT项目拿地的纳税筹划技巧如下:
1.房地产企业必须与政府签定协议或以路换地、以桥换地的合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立项时,必须把修路、修桥或建设BT项目,必须写进项目立项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中,作为换取土地的代价。
3.在合同或协议中必须载明路桥或BT项目是由房地产公司自建还是委托给其他建筑公司承建。
案例分析12
A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承修工程造价道路5000万元的道路。政府同时以25万元/亩的土地。做为等价交换。即政府以出让A公司200亩做为修路补偿。A公司在操作过程中与B公司签定合同,全权由B公司承修道路.(注,A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法人),B公司修路成本为4000万元。请问题:A公司是否要将修路做为营业收入?如果A公司修路做为营业收入的话,那么B公司也同样需要将修路做为营业收入,那同一项目,营业税是否会交两次? A、B两家公司如何才能做到税负最小化?
分析:
1.A公司应将要将修路5000万元做为营业收入,同时将支付B公司修路成本4000万元作为成本, A公司给政府开5000万元的建安发票,同时获取B公司4000万元建安发票,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要征求当地地税局的同意)。当然,B公司以4000万元做收入,如果当地地税局不同意A公司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则存在重复纳税。
2.要A、B两家公司都达到税负最小化,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中或政府的其他文件中必须包含“以地补路”方式取得土地的内容,而且在文件或合同中,必须明确道路是由B公司施工,并且以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代付修路费用4000万元给B公司, B公司开4000万元建安发票给财政部门,然后由A公司把修路费用4000万元支付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向A公司开具4000万元财政收据,同时A公司给财政部门开具1000万元的建安发票。
一、房地产拿地环节中的涉税难题处理及例解:6、以路换地、以桥换地或以BT项目拿地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筹划
2013-01-03 15:59: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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