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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项目清算和注销环节中涉税难题处理:15、售楼部、样板房的土地增值处理
2012-12-25 17:11: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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