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六、房地产项目清算和注销环节中涉税难题处理: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
2012-12-25 17:33:07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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