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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申报的开发成本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2012-12-16 23:54: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细则规定: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税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如果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则必然造成其申报的增值额明显偏低,即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因此,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纳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各市县地税局应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和建筑材料市场指导价格,制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报送该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房地产开发成本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核定扣除,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对扣除凭证及资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的,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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