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其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增值率20%以下可免税,但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不享受免税规定就可合并计算增值额”。 因此,无论普通标准住宅是否享受税收优惠,都应当独立核算增值额。
如果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需要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纳税是否可以不分别核算增值额?
2012-12-14 22:35:10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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