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核定征收?
2012-12-14 21:47: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位平均造价等指标测算其增值率,确定核定征收率。”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销售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可以据实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金额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和20%分别测算,因此,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关键是核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以此作为测算核定征收率的依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规定如下:“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清算过程中发现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按以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一)对2006年1月1日前已竣工且销售完毕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所属时期适用的预征率核定;

  (二)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已竣工且销售完毕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

  (三)2008年7月1日起,按销售额的5%或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单项预征率核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1)送达纳税人。



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10〕16号文件规定: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或稽查局在稽查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确定的销售收入以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税务机关确定应核定征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4)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4)送达纳税人。
  移交稽查审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由稽查部门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符合《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是固定的还是浮动的?
下一篇:房地产企业同一项目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是否可以采取不同的清算方式?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