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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份重要财税新法规
2008-09-03 23:46:12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8]108号,2008-8-1)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2008-8-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3.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8]70号,2008-8-4)
      
    对境外捐赠直接用于此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对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给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全部免征进口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82号,2008-8-7)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42,612.36万元,直接转计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2008-8-7)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73号,2008-8-11)
    
    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2008-8-14)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8.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5号,2008-8-15)  
    
    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2.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3.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4.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0号,2008-8-15)
    
    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10.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5号,2008-8-18) 
    
    自2008年8月19日起,对以迈图高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海关按照1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22%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11.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2008-8-19) 
       
    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将焦炭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将炼焦煤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对其他烟煤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2008-8-20)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1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1号,2008-8-28)
     
    自2008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1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8号,2008-8-29)
     
    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1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植物肥料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9号,2008-8-29)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除鸟粪外的动物或植物肥料(税号31010019、31010090)征收4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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