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零售行业,供应商为了推广产品,拟在我单位进行产品促销活动,费用由供应商提供,我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购买赠品。我们认为这种代收代支行为,不应该上增值税也不应该上营业税,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贵公司从供应商处收取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纳税处理。
连锁行业受供应商委托代收代支有关款项应如何纳税
2008-08-08 00:02:24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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