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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厦*[2007]第2*号:**商城管理公司
2008-07-24 20:18:02   来源:厦门地税   评论:0 点击:

  厦门***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思明区**路**号。经营范围:零售百货、数码产品、电子电器类产品、经营管理、物业中介及代理。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涉税违法事实:
  一、营业税及附加问题:
  该公司2002年5月-2007年3月份开具《福建省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向经营者收取市场推广基金5,788,479.07元,未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其中:2002年20248.65元、2003年51516.99元 、2004年72695.26元、 2005年79359.09元、 2006年78403.95元 、2007年19036.66元 )。
  二、印花税问题:
  该公司以下租赁合同未申报纳税:2002年7467170.40元、2003年14189814.00元、2004年38558499.58元、2005年25918271.00元、2006年42021155.00元、2007年3647155.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31802.00元。
  三、房产税问题:
  该公司在经营管理**商城过程中,把**商城各个楼层商店的过道及**的中庭(上面有顶棚)出租给经营者,并与其签订管理协议收取管理费,2007年1-3月取得收入1,360,764.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163291.68元。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针对存在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02-2007年3月营业税289423.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02-2007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259.68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文)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文)第一点规定,该公司2002-2007年应补缴纳教育费附加8682.72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2]28号文)规定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及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26号文)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02-2007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2894.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滞纳行为加收:营业税滞纳金89391.91元,城建税滞纳金6257.43元,教育费附加滞纳金2681.76元,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893.91元,合计99225.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1-3月份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营业税罚款8600.00元,城建税罚款610.00元,教育费附加罚260.00元,地方教育附加罚款100.00元,合计9570.00元。
  二、针对存在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七条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02-2007年3月租赁合同印花税13180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印花税滞纳行为加收滞纳金38430.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2002年-2007年3月份印花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66000元。
  三、针对存在问题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02-2007年3月房产税163291.6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房产税滞纳行为加收滞纳金898.10元。
  以上应补税604777.32元、费11576.96元、加收滞纳金138553.44元、罚款75570.00元,合计830477.72元。
  该案件的处理决定已于2007年 8月27日依法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企业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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