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220号——家国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号文件规定: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苏财税〔2011〕36号文件规定:对旧房转让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泰地税发〔2011〕89号:自2011年7月27日起,对单位转让旧房和建筑物或者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按规定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进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