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从总局的角度,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住宅可以不存在区别。
(2)细则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根据苏地税发〔1995〕103号文件规定,我省规定“从严掌握”了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即普通标准住宅的范围远远小于普通住宅的范围。
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住宅的有何区别?
2012-12-15 23:16: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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