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江苏规定待核实:
车库、地下室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如果随同房屋一并销售,则应归并入所销售的房屋类型。但是,如果车库、地下室单独销售的,应按“非住房”进行处理。
转让车库、地下室应如何确定开发产品类型?
2012-12-14 22:28: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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