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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中税协发[2011]108号
2011-12-15 14:34:00   来源:中税协   评论:0 点击:

第十二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资产损失鉴证
1.鉴证资产损失应特殊关注:
(1)适用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的情形;
(2)适用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情形;
(3)根据具体情形选择资产损失执业规范规定的鉴证程序。
2.鉴证资产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损失鉴证表》。
(二)固定资产折旧鉴证
1.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2.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鉴证表》。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鉴证
1. 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年限、本期折旧额;
(2)确认资产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的税收金额;
(5)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鉴证表》。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
1.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开办费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五)无形资产摊销鉴证
1.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可以缩短摊销年限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额的无形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无形资产项目。
(六)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鉴证
1.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3)审核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的会计核算合法性,对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5)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2. 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所得(损失)鉴证表》。
(七)油气勘探投资鉴证
1.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勘探投资项目。
(八)油气开发投资鉴证
1.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2. 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开发投资项目。
(九)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财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等以外的其他资产,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属于本鉴证项目;
(2)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账载金额;
(3)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调增的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税收金额。
2. 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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