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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鉴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中税协发[2011]108号
2011-12-15 14:36:00   来源:中税协   评论:0 点击:

第八条  指导意见第七条所称扣除类项目,可以分为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扣除类项目和扣除类调整项目。
应根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扣除类项目;应根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
第九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扣除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成本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银行业务成本、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1)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
(2)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括: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
(4)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括: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4.鉴证营业成本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
(2)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5)获取成本明细表,分别列示各项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6)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检查有无多列虚列成本情况;
(7)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独立交易原则。
5.鉴证营业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
1.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特殊关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
(三)销售费用鉴证
1.鉴证销售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销售费用项目的鉴证;
(2)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
(4)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5)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6)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7)将鉴证年度营业费用与上年度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
(8)将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9)将销售费用相关账户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0)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鉴证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
(四)管理费用鉴证
1.鉴证管理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管理费用项目的鉴证;
(2)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5)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7)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8)将鉴证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9)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鉴证管理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管理费用鉴证表》。
(五)财务费用鉴证
1.鉴证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财务费用项目的鉴证;
(2)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生成成本”等科目核算;
(3)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4)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5)审查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汇兑损益明细账,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7)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2. 鉴证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六)资产减值损失鉴证
1.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进行核算,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
(七)营业外支出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其他支出。
2.鉴证营业外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成本费用明细表;
(2)盘亏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获取营业外支出明细资料,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支出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成本鉴证
1.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2.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3.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表》。
(二)工资薪金支出鉴证
1.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特殊关注:
(1)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2)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3)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4)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5)鉴证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2.鉴证工资薪金制度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中的工资薪金项目。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鉴证
1.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2)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2.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鉴证
1.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2.鉴证职工教育经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
(五)工会经费支出鉴证
1.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3)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4)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2.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工会经费支出项目。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鉴证
1.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2.鉴证业务招待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业务招待费鉴证表》。
(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鉴证
1.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5)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2.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鉴证表》。
(八)捐赠支出鉴证
1.鉴证捐赠支出应特殊关注:
(1)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2)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3)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4)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鉴证捐赠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捐赠支出鉴证表》。
(九)利息支出鉴证
1.鉴证利息支出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2.鉴证利息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利息支出鉴证表》。
(十)住房公积金鉴证
1.鉴证住房公积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3)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2.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
(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鉴证
1.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3)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填制《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十二)税收滞纳金鉴证
1.鉴证税收滞纳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
(2)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 鉴证税收滞纳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税收滞纳金项目。
(十三)赞助支出鉴证
1.鉴证赞助支出应特殊关注:
(1)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赞助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赞助支出项目。
(十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鉴证
1.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4)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5)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6)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2.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中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目。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鉴证
1.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特殊关注:
(1)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取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年度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文件;
(4)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2.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十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
1.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十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
1.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项目。
(十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
1.鉴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被鉴证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2.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表》。
(十九)加计扣除鉴证
1.加计扣除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和其他。
2.鉴证加计扣除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加计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2)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核算要求;
(4)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3.鉴证加计扣除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加计扣除鉴证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二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属于本鉴证项目。
2.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十一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亏损年度以前发生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3)根据税法规定确认鉴证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计算鉴证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鉴证“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时,应考虑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因素;
(5)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鉴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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