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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纳税申报鉴证证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中税协发[2011]108号
2011-12-15 18:52:00   来源:中税协   评论:0 点击:

第十八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对收集的鉴证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评价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审查判断所收集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的客观联系,审查的内容包括:鉴证材料的来源、内容、各材料之间的相互联系。
(一)对个别鉴证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应去伪存真确认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应审查其与鉴证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确定与鉴证事项的关联性和实际的证明作用。
(二)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全部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应分析研究、推理判断各材料之间、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确认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证明的鉴证事项是否协调一致,对事实能否作出唯一、正确的结论。
(三)支持鉴证结论的有关证据,应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证明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接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设立时和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7.单位关联企业名单;
8.以前年度鉴证报告复印件。
(二)主要会计政策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会计政策调查表;
2.企业具体会计政策说明;
3.单位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或外部评价报告;
2.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
(四)重大交易事项的鉴证材料:
1.企业重组的主管当局批准文件、协议、其他重组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2.对外投资相关文件、合同、章程、验资报告、款项划拨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3.重要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和其他交易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抽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复印件;
(二)科目余额表;
(三)鉴证年度的会计报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事业单位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四)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书面声明;
(五)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资料;
(六)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七)经营业务发生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纳税调整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二)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三)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如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汇编、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回执等;
(四)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五)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事实方面的鉴证材料,如合同、企业管理当局批件或者决议、外部批文、备案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设立及变更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境外所得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境外所得项目的税收资料;
(四)境外所得项目的本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五)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
(六)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临时决策资料;
(七)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八)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书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九)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境外公证等资料。
(十)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资产损失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鉴证年度损失资产的存在、所有、发生情况资料;
(二)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资料;
(四)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
(五)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新增固定资产购置发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当编制、保存和使用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可以分为:综合类、利润总额计算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应纳税额计算类、鉴证结果类、备查类。
在工作底稿整理和报告阶段应搜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资产类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资产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2.资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3.资产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
4.资产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二)税收优惠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存在或发生证据;
2.税收优惠项目的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文件;
3.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会计核算资料;
4.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税收确认资料;
5.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申报资料。
(二)弥补亏损有关的鉴证材料:
1.被鉴证单位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证明资料;
2.以前年度亏损额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
3.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的纳税申报资料;
4.本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的计算资料;
5.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亏损额的计算资料。
(三)税款计算与缴纳有关的鉴证材料:
1.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资料;
2.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3.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计算资料;
4.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的证明资料;
5.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各期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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