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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0-12-01 21:03:58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53号)规定,国务院同意增列厦门市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法规依据:《财政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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