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计算,且加权记分须达到 7 0 分以上 ( 不含 7 0 分 ) 。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