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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十)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0-07-03 23:14:59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1、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规定: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 2月31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l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相关法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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