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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三)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2010-07-03 23:04:31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厦门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相关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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