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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十三)文化事业单位及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2010-12-01 21:17:42   来源:厦门地税   评论:0 点击:

(1)、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


  (2)、新办文化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相关法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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