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四)民族自治地方优惠
2010-07-03 23:06: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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