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2010-07-03 23:01:42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 点击: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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