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收入额的5%)、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7%)及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税额的1%)、印花税(使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 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另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有关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行为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向主管地税部门报备减免营业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请使用转让无形资产或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可使用)。
仅开发软件,请开具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减免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业务,所免营业税税额没有金额限制;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业务免征营业税,还应将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拿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