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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篇
2009-12-30 10:55:07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关于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税款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O.5 %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O.5 %征收。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最新住宅买卖税收的新旧标准对照表

税种及纳税人

旧标准(税率及税收优惠)

新标准(税率及税收优惠)

营业税及附加
(卖方)

5.55

购买5年以内再出售的全额征收,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差额征收、普通住宅免征。其中: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年以内再出售的非普通住宅全额征收、普通住宅差额征收;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差额征收、普通住宅免征)。

5.55

自2010年1月1日起, 购买5年以内再出售的非普通住宅全额征收、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或者5年以内的普通住宅差额征收、5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免征。

个人所得税
(卖方)

1.50

有增值的

1.50

200811120091231,自用2年以上的暂免。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税款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卖方)

0.50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0.50

2008111日起,个人出售暂免。

印花税
(买卖双方)

0.05

0.05

200811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

契税(买方)

普通住宅1.5%或非普通住宅3%,其中: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O.5 %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 l 44 平方米 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O.5 %征收。

普通住宅1.5%或非普通住宅3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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