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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07年11月修订
2008-08-05 22:23:02   来源:厦门地税   评论:0 点击:

 

 

1.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
7.土地增值税 8.车船税 9.附加税费 10.综合类 11.税务登记 12.发票管理
13.申报征收 14.社保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所得税

1.本单位出租房产给另一家公司,为了保证能足额收到房租,与对方签订合同,一次性收取了对方3年的房租共计36万元,请问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税发(97)191号文的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因此你单位一次性收取3年的房租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确认收入。

 

 

2.请问接受捐赠的机器设备要确认为应税收入吗?可以计提折旧吗?以后如果转让,在计税时可扣除哪些成本、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3.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及出口退税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1994]财税字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人企业利润照章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人企业当年利润征收所得税;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人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国税函[1997]2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公司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收到劳动保障局返还的社保补贴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4]139号文件的精神,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我单位取得区政府颁发的“纳税先进奖励金”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单位取得的“纳税先进奖励金”不属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我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7.我司从联营企业取得的投资分回利润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94)财税字第009号文的规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抵扣。 

 

 

8.我公司有一笔已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请问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是否一定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厦地税发[2005]139号明确: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税前扣除。如债权人、债务人双方书面协议延期结算账款(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暂不支付的)并经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笔账款尚未作财产损失扣除的,可暂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9. 建安业一项工程往往跨越好几个年度,请问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建安企业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10.我单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少量的房租收入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我单位除了依法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外,还需向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取得的房租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1.请问计入计税工资的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根据厦地税政二[1995]006号的规定,允许计算扣除计税工资的职工人数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当月出勤天数在15天以上;2、当月收入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2.最近有一批在校学生来我司实习,请问公司支付给这些实习生的报酬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6]107号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13.我公司执行工效挂钩制度,请问福利费、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与列支是按工效挂钩工资基数计提列支还是按计税工资计提列支?我司提取的三费年终有节余,是否应做纳税调整?

 

如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按工效挂钩工资计提“三费”。企业计提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年末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不需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4.我司未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有的培训费用如岗前培训、会计人员会计证培训等等费用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请问年终须作纳税调整吗?

 

您列举的这些费用应在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如果你公司未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员工的培训费可在不超过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标准内列支,超过部分年终汇算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15.我司租用私家车,租车协议规定由我司付租金及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养路费、汽油费。租金发票由税务局代开,保险费、养路费、汽油费的发票抬头是车主名字,请问这些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是借车(无偿使用)呢?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汽车,取得租赁发票后,租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养路费、保险费不得税前列支。汽油费的发票抬头是车主个人的名字也不得税前列支。如不属租赁(包括无偿提供公司使用),则相关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16.公司向个人租赁房产,合同约定相关税金由公司缴纳。请问公司替出租人承担的税金可否税前列支?

 

不能在承租方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为该税金的纳税义务人是出租方,承租方自愿为其承担,不能由此减少其计税所得额。

 

 

17.我司租赁他人房产办公,租金尚未支付,也未取得房租发票,但是有租赁合同,帐上通过预提费用进入成本的房租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应做纳税调整?

 

根据厦地税政二[2000]12号的规定,对按租赁合同租用房产或其他财产并已实际使用的可采取预提租金的办法。按月预提租金,年终尚未支付的部分,应予以冲回。应付未付的租金,待实际支付、取得合法凭证时,准予据实税前列支。

 

 

18.我公司允许对营业经理(属中层干部)的手机话费在每月400元限额以内给予实报实销,该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联合发文[2003]厦国税发133号文规定:办公通讯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办公通讯费用补贴,包括移动电话、小灵通话费补贴。

 

   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指列入社保的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如除。

 

 

19.公司为员工办理各种保险的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有: (一)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全体雇员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的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三)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四)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20.请问企业的业务接待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21.请问应如何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2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具体的计算过程是怎样的?

 

国税发[1994]229号明确,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23.我公司通过地方的财政局向当地的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捐赠一笔款项, ,收到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据上有加盖福建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并注明是捐赠农村九年义务教育,这笔捐赠款是否可以全额税前列支?

 

财税[2001]103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接受捐赠和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的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你公司的捐赠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在税前全额列支。

 

 

 

24.我公司自有的机械设备按税法要求是按10年计提折旧。现我公司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可以按5年进行计提呢?

 

 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5.我公司购置已使用过的旧设备,所有发票手续齐全。设备使用年限已过但可继续使用。我公司应如何计提折旧呢?

 

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出让方若能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购入方按该固定资产余下的年限计提折旧;出让方若不能提供准确的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购入方按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待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时,按程序报批。

 

 

26.固定资产大修理金额较大是否算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分几年摊销?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如果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有关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期间内平均摊销。

 

 

27.我司有一项固定资产去年忘记计提折旧,今年能否补提?

 

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税发(97)191号明确:“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28.请问购买的财务软件应如何摊销?

 

财务软件属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29.请问我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几年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30.我们公司人员较少,直接在市面上购买统一的制服,请问可以税前扣除吗?

 

单位集体订做高档制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殊行业确因工作需要集体着装的,每套制服在500元以内的(含500元),且每人订做制服在两套以内(含两套),准予税前列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同时应就超过部分在制服发放当月并入工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1.请问我司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合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企业支付境外佣金,不能提供劳务发票的,必须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发票或领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32.我司销售给下属独立核算分公司一批设备,货款尚未支付,现该公司经营不善准备注销,货款也无力偿还,是否可确认为坏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0]945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33.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于营业外支出部分属于行政性罚款需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我司营业外支出还包含水电费滞纳金,税金滞纳金等,是否需要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包括税款滞纳金)不得税前列支。

 

 

34.请问我司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 财税字(97)22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人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闽地税政二【2001】53号明确:对于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须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的,可在三年内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

 

 

35.我单位向部队支付集装箱消毒费,收到部队内部自制的票据,请问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企事业机关单位或个人在支付租金或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税务发票,对未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6.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个人借入一笔资金,利率定为银行同期利率的3倍,现我公司连本带利一起归还,可对方为个人,没法提供发票,我公司该如何入账?

 

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你司应凭发票入账。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

 

 

37.企业已经营五年,五年内有时亏损有时赢利。赢利时已交所得税。但五年累计下来还是亏损。今年如何进行汇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是按会计年度进行。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请按上述规定弥补亏损。

 

 

38.境内投资收益是先还原成税前所得再补亏还是不还原直接补亏?涉及到被投资企业与我单位的税率差如何处理呢?

 

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财税字[1997]22号文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39.我司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于上年度已终止,经清算后亏损较大,该亏损也已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我司拟用今年度的利润弥补上年度对外投资造成的亏损,请问这一行为是否需要报批?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明确规定,企业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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