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厦门国税局2009年12366纳税咨询百问——第四部分消费税
2011-11-30 00:02:27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46、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率是5%。

 

47、我司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我方还是受托方办理纳税?

答:根据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受托方是个人,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8、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有将新增、调整和取消税目条例化,具体是哪些税目?

答: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49、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请问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的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你企业如果生产的是调味料酒,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50、听说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了,目前单位税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后的含铅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4元,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

 

51、“小汽车”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该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l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52、目前征收消费税的乘用车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的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如下: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

2、气缸容量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3%;

3、气缸容量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5%;

4、气缸容量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9%;

5、气缸容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12%;

6、气缸容量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25%;

7、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为40%;

 

53、我司是生产汽车的企业,目前准备将厢式货车改装生产为卫星通讯专用车,请问是否应交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的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5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出现退货后能否退还已缴的消费税?

答:根据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55、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相关热词搜索:2009年 12366 纳税

上一篇:厦门国税2009年12366纳税咨询百问——第五部分 企业所得税
下一篇:厦门国税局2009年12366纳税咨询百问——第三部分 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