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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2009年12366纳税咨询百问——第六部分出口退税
2011-11-29 23:57:49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96、请问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有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文件生效时间)起,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调整为210天。

 

97、委托代理出口能否办理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第二条的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且只有两种情形可以办理退税:一是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二是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98、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一单出口业务工厂无法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办理延期申报?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延期申报只限于以下几种情形: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因不可抗力、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或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等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缺少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不符。

 

99、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包装物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答:如果包装物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其数量在出口报关单上有体现而且确定它的商编,可以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100、外贸企业新企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转为老企业,与退税认定时间有关系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三条的规定,新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免)退税并导入税务机关退(免)税审核系统由退税机关正式受理之日起两年之内转为老企业,与办理退税认定时间没有直接关系。

 

101、新的一年人民币汇率有调整,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6.4版要怎么设置新的汇率?

答:在大连退税软件的系统维护-代码维护-币别码,然后在索引窗中筛选到你公司使用的币种,在编辑窗口中修改该币种的低限和高限后保存即可。

 

102、我是一家外资生产企业,想出口到保税区内和加工区内企业,请问是否能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的规定,如果是出口到保税物流园区或出口加工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如果是出口到象屿保税区还须在出口货物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二次报关手续并取得出口备案清单后才能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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