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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局2009年12366纳税咨询百问——第一部分 征管服务
2010-10-09 00:19:00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1、新成立的企业国税办完税务登记后还需到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不需要。为了更加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发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平台,并已于2008年6月23日起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通过国税、地税网站,或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纳税人只要到国税或地税一方即可完成税务登记业务的办理。

 

2、如何网上办理税务登记?

答:纳税人可登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办税大厅“办税区”中“网上登记”:A登记申请:选择对应类型登记表,点击申请按钮进入网上税务登记须知页面;仔细阅读网上申请税务登记须知说明,“同意”,进入税务登记填写界面,填写完毕,点击保存,生成“业务流水号”。点击下一步,确认填写信息正确性;如果信息存在错误,用户可以继续修改错误部分,然后点击“修改”按钮提交修改;如果数据正确无误,则点击“提交审核”按钮,将数据送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注意,提交审核后数据不可以再修改。B办理状态查询:在网上税务登记首页,查询模块输入“业务流水号”,点击查询显示业务办理状态。状态栏显示当前业务办理状态,一是审核通过:税务机关已经接受您的办理申请,目前正处于办理中,请您继续等待;二是审核不通过:说明您填写的数据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应根据处理结果提示,点击查看按钮修改登记信息,然后继续提交审核;三是已办理完成:说明您的登记申请税务机关已经办理完毕,点击“打印受理单”按钮查看打印受理单,并根据提示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

 

3、我司地址变更,可以通过网站办理变更手续吗?

答:可以。纳税人通过办税大厅登陆后选择变更税务登记菜单: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变更和多行信息变更。标题头“+”为新增一行,“X”为删除所在行。初始化状态为“新建”,选择需要修改的字段进行修改,修改完提交保存即可。保存后,受理表状态更新为“已保存,未提交审核”。需要继续修改,选择修改按钮,否则提交审核,提交后,受理表状态更新为“提交审核中”。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用户打印受理单,携带受理单和相关证件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取税务登记证。

 

4、国税局开通了税企邮箱,纳税人如何登录呢?

答:每位纳税人都有自己的税企邮箱,已办理了网上办税大厅注册程序的,以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即可,无需另外注册和申请。纳税人可以通过税企邮箱系统直接向主管税务人员提出咨询、建议。此外,申报期后系统会根据网上申报结果自动生成回执,批量发到纳税人邮箱。

5、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可以通过网上认证吗?

答:可以。厦门市国税局自2008年11月20日起启用网上认证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认证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厦门国税网站的办税大厅内的网上认证模块进入操作界面,操作手册也可以在该模块下载。

 

6、我公司是思明区企业,在湖里区局办税柜台可以办理申报、认证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厦门国税局积极推行“通报通缴”业务。目前厦门国税局管征的所有企业纳税人可在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征收、认证和报税三项税收业务事项,其余涉税事项仍按“属地管辖”原则在纳税人所辖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另外,“通报通缴”业务仅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凡纳税人需超过法定期限办理的,必须回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7、我司属国地税共管户要注销税务登记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明确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8]44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采用国税局先注销、地税局后注销的顺序。除上述列举之外,国税、地税局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谁管征,谁后注销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即: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的,地税局先注销、国税局后注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征的,国税局先注销、地税局后注销。

8、办理税务注销时登记证件如何上缴?

答:根据《关于明确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发[2008]44号)的规定:国税、地税局办理注销清算时,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先注销的税务局负责收缴。收缴后,先注销的税务局开具《税务登记证件收缴证明单》给纳税人。纳税人将此单递交给后注销的税务局,后注销的税务局不再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并将此单作为征管资料存入纳税人的清算档案。单独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各自收缴。

 

9、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有何变化?

答: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服务水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将每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

 

10、2009年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限作何调整?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便于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2009年放假调休月份的办税时间变更如下:

一、元旦: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3日放假,共3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月19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月19日。

二、春节:1月25日一31日放假,共7天。各税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不变。

三、清明节:4月4日一6日放假,共3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5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5月18日。

五、端午节:5月28日一30日放假,共3天。各税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不变。

六、国庆、中秋节:10月1日一8日放假,共8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

如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放假调休月份办税时间下发相关规定,以总局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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