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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2009年12366纳税咨询百问——第五部分 企业所得税
2011-11-30 00:00:28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56、2009年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向国税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因此,2009年成立的缴纳营业税的内资房地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9年成立的外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57、我公司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间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请问我公司可否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的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58、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了专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没有流转税税种,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9、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0、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需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62、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汇总企业所得税纳税后是否还允许继续弥补?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七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63、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64、2009年起什么情况下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款项需要提交税务证明?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65、我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是否应到税务局关开具税务证明?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的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该种情况你公司无需到税务局关开具税务证明。

 

6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营业税?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的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67、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费用,子公司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68、我公司与关联企业间有借款业务发生,支付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二、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比例和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69、我商场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应按捐赠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0、企业在何种条件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71、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收入上需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2、我公司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促销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3、我公司促销为商品,在售价上给予折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什么金额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74、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会员费应于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5、银行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份,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6、我们公司2008年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税率,2009年能否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你公司2008年已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税率,2009年不得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77、2008年在厦门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78、我单位经批准建设港口码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79、企业如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80、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81、请问亏损企业通过税法认可的机构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亏损企业2008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82、我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收到财政局的一笔“节能控制系统开发的补助款”,请问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3、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计提的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4、请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去时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如何理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假设你公司2008年销售收入3000万,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万,10万的60%为6万,而销售收入3000万的千分之五的是15万,那你公司2008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是6万,其余40%发生额4万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其余条件不变,业务招待费支出变为30万,则30万的60%为18万,而销售收入3000万的千分之五的是15万,那你公司2008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是15万,你公司2008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

 

85、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金,或作为投资新设立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这样再投资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金,或作为投资新设立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86、我公司有发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请问如何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并依照该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87、我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88、我公司将部分自制产品及外购的商品赠送客户,如何确定销售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产品,应按企业同类产品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产品,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89、工资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是—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请问:如何判定合理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90、2008年度之前有已经计提但是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在所得税中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91、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属于福利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不属于该文件所列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范围。因此,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不属于福利费,应属工资薪金。

 

92、请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9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我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如果现在要调低残值率或调零残值是否可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94、我公司2008年度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是否属于税法所规定的人身险范围,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你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95、请问2008年度所得税申报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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