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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汇编(07年11月修订
2008-08-05 22:23:02   来源:厦门地税   评论:0 点击:

1.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
7.土地增值税 8.车船税 9.附加税费 10.综合类 11.税务登记 12.发票管理
13.申报征收 14.社保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营业税          

1.请问厦门市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厦地税发[2005]41号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指税款所属时间),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提高到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对私房出租营业税,仍按原规定,即月租金收入起征点为1000元。

 

 

2.我单位出租房屋给个人,承租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支付违约金给我单位,请问单位取得的这项违约金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单位取得的违约金应与租金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

 

 

3.我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请问如何判断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国税函[1998]390号明确: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4.我公司为装修公司,有时也单独为客户提供装修设计,这部分业务可否并入装修业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你公司单独收取的设计收入与装修收入应分别核算,计算应缴纳税款。

 

 

5.我车队专门从事集装箱运输,每月要代货主垫付港杂费,应使用什么发票以抵扣这些港杂费?

 

厦地税函[2006]3号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一律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凡开具在《货运发票》上的代收代付费用(包括港口费、码头费)应合并在运费收入中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自开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港口、码头等业务,财务上应与运输业务分别核算,并按代理业开具发票。对代理业务营业税扣除项目可按营业税“代理业”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扣减运输业务的营业额。

 

 

6.公司收到以外币结算的海运费如何计算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7.家政公司的搬家业务是否同搬运业务一样缴纳3%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国税发[1994]159号明确:搬家业务按“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税目征收营业税。

 

8.我单位是建筑企业,在异地有建安项目,每月申报营业税时是否应申报异地建安劳务?

 

根据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9. 我司为工程承包单位,后将工程分包给几个单位和个人,请问我司是否需代扣代缴相应的营业税?

 

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转)包的,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缴税款。总承包人在代扣缴税款时,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转)包人凭总承包人出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到项目总承包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代开窗口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的客户联作为建安(劳务)分转包工程项目之间的款项结算凭据。发票的记账联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营业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发票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收入应按自营业务申报纳税。

 

 

 

10.我公司为装修公司,业务形式为清包工,主材由客户自行购买,我司只提供零星的辅助材料,请问要以装修造价全额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财税 [2006 ]114 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11.集团公司向银行借款并拨给下属单位,利息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12.我公司以资金对外投资取得收益,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根据厦地税政一[1998]1号文的规定,对单位与个人以资金进行投资、联营、合作经营,若参与双方的利润分配并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对于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一律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13.我单位的体育场馆对外经营,应按“文化体育业”还是以“服务业——租赁”申报缴纳营业税?

 

根据厦地税函[2003]31号的规定,为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14.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而提供饮食服务及其他服务收入是否可分开核算分别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15.保龄球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后,还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从2004年7月日起,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税目仍属于“娱乐业”,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6.文化影视公司制作影视节目并提供播放、为客户提供文艺晚会的策划、制作等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厦地税政一[2000]13号的规定,文化影视有限公司从事影视节目制作、提供播放等取得的版权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晚会节目的策划、制作等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7.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有一地块转让给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在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我司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税[2003] 16号文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8.我公司自己建造厂房并出售,是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你公司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在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对自建行为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19. 我司为房地产公司,现正在开发精装修公寓,主要装修材料和浴具由公司统一采购,这些费用是否需计入计税营业额?

 

国税函[1998]53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开发销售精装修公寓,应以销售额全额(含装修金额)为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由于拆迁收到的补偿金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根据闽地税发[2004]63号的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21.我公司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房产,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根据闽地税政一[2001]21号文的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凡纳入房改范畴,并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对其向本单位职工个人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收取的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售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能否免征营业税?

 

根据闽地税发[2004]283号的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不同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能比照房改政策免征营业税。

 

 

23.我单位将自有房产出租给本单位职工,有何优惠政策?

 

厦地税发[2001]66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需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方可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不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取得经营性租金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24.我公司为厦门企业,在外地有房产出租,可否由公司在厦门纳税并开具发票给外地的承租方?

 

根据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你公司出租外地的房产应在当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当地的发票给承租方。

 

 

25.我公司承接广告业务,其中制作部分委托专门的厂家进行制作,且开建筑安装发票给我公司。现客户要求我公司开具全额广告业发票(含制作费),请问我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扣除制作费部分?广告公司开给客户广告发票中含有印刷费用,印刷发票能否抵扣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广告业的营业额为从事广告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费,不能扣除相关的费用。

 

26.我公司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闽地税政一[1999]18号规定: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立项及相关手续;

 

2、受托方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3、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建安工程结算。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以其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7.我公司为房产代销企业,在签订本市某房产的代理合同后,我公司将部分代理委托另一家同行进行销售代理。房产代理结束后,由我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向房地产公司收取代理费,合作方向我方开代理发票收取代理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的营业收入是以发票金额扣除支付合作方代理费金额后确认计征营业税,还是以我方开出发票全额确认计征营业税?

 

房产代销企业将部分代理业务再委托其他销售代理人,其支付给合作方(其他销售代理人)的代理费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8.我公司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每月申报营业税时是否可扣除代垫费用?

 

根据国税函[2006]1312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9.请问报关行应怎样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6]1310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30.我司为对外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收取一定款项,并代为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保费,应怎样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1995]076号明确: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31.我司是一家物流企业,有一些本月支付的代垫费用尚未取得相应的发票,在本月缴纳营业税时可以先计算扣除吗?

 

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营业额凭合法有效的票据进行扣除,如当月因可扣除的票据先到等原因出现扣除额大于计税营业额,则差额部分留下月再抵扣。如当月可扣除的票据未到,则先按规定申报纳税(票据未到的不给予扣除),可扣除的部分在票据到了的当期再行扣除。

 

 

32.我公司从事网络域名代理注册业务,统一向国际域名管理中心支付域名注册费后,再把域名卖给客户并向客户收取域名注册费。营业税应如何缴纳?

 

厦地税政--[2000]23号明确,从事代理域名注册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该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国际域名管理中心的域名注册费后的余额。

 

 

33.请问会展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是否有可扣除的项目?

 

根据厦地税发[2003]31号的规定,承办、代办展览、展销业务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向主办方、委托方、参展方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替参展方支付的摊位费(租金)、房费、餐费、交通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34.勘察设计公司将设计业务分包给另一设计单位,可否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6]1245号的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35.我公司将一个经营部对外承包经营,收取承包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的规定,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36.医疗机构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合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37.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对其取得的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其取得的非学历教育(如电脑培训等)的收入是否也可免营业税?

 

财税[2006] 3号明确: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非学历教育劳务或培训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38.公司因经营不善准备整体转让,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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