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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局2014年12366纳税咨询百问
2015-11-09 10:04:37   来源: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评论:0 点击:

第一部分 征收管理
 
1、我司为一般纳税人的厦门总公司,分公司为北京的一般纳税人。现分公司准备注销了,总公司这边需要到税务局办理什么手续或者备案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你司上述情况,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2我们公司2014年6月营改增,6-9月份部分收入未开具发票,但已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现在客户要求我们开具6-9月份的发票,我现在还能开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有实际发生业务,你司有义务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同时,应在确认营业收入当月及时开具发票。若出现上述情况,建议你司在开具发票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业务发生时间。
3我公司为一般零售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客户都为个人,个人不需要发票。如这样,是否可月末统一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你司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
 
4现在是否有通知出来说,在开增值税发票时单位只能用中文,不能用KG/PCS等英文,有相关文件号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上述文件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因此,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但不禁止使用一些必要的数字及符号。
 
5201481起是否使用新版的专票、普票?如果在7月份购买旧版的专票、普票未使用完,是不是就不能在8月份继续使用,必须作废或缴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因此,你司于7月份购买的老版的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没有使用完,可继续使用。
 
6近期,到国税申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以前不一样了,请问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辨别?
答:新版普通发票票面内容与旧版相比基本一致,仍然有二联和五联两个版本,但是取消了印制在左上角的二维码及右下角的团花。相较于旧版,新版普通发票增加了多项防伪措施。辨别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将发票放置在验钞机光源下,可观察到发票纸张中有多根弯曲状防伪荧光纤维,并且在交替照射时,同一根纤维会出现黄色、蓝色交替变化;二是利用吹风筒、电熨斗等生活中的简易加热工具,加热至130度左右,将加热工具靠近发票联,就会发现纸张背面变为粉红色,且颜色不可逆;三是由于新版普通发票采用了新型印刷油墨,当遇到手指压划等外力作用时,发票代码及字符“No”周围图案会变成红色。
 
7企业使用冠名发票,该发票的印制费用应如何结算?
答:根据《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的相关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8会计账规定保存期限是几年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正常情况下,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9、问:现网站有开通预约服务,是不是今后办事之前都得先预约才能办理,如果没进行预约登记?直接到国税大厅取号,可以吗?
答:您可选择预约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直接取号办理。
 
 
 
第二部分增值税
 
1、我公司受托代其他公司采购一批医疗器材,先垫付货款,然后有向该公司收款,请问我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规定:“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你司作为受托方有垫付资金,其代购医疗器材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所零售的商品规定有7天的退货期,货款是分期支付,下单时支付一部分定金,交货后再支付一大部分,退货期结束后再支付尾款,请问我们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可以按退货期结束后的当天计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你司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3我公司是生产加工企业,购买消防器材开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你司购进的消防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销货方如果收到购货的贴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你司收到的上述贴息,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中申报缴纳增值税。
 
5我司是一家商贸企业。现进行促销活动。消费满一定金额赠送一定的物品。想咨询下,赠送的物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赠送的商品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你司上述赠送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你司上述发生的赠送商品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纳税人问: 2011年购入的固定资产未取得专票,所以未抵扣过进项税.我想咨询,现在企业把固定资产售出,可否享受简易征收报税?
答: 根据财税[2009]9号及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若你司于2011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因未取得专用发票而未抵扣进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况,现出售该固定资产,不得按简易办法计税,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经营项目有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17%的税率,也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现收到的进项发票有些是用于17%税率的项目,有些是用于3%税率的项目,请问这些进项票都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你司应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区分相应的进项。其中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汽车修理修配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取的客户会员卡收入(客户买会员卡1000元,进厂维修时凭会员卡打折,并刷会员卡缴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员卡收入要交什么税?
答: 1、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9银行目前不是增值税缴纳单位,现出售固定资产,是应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据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银行虽没有增值税税种,但有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0、采购一批中药材进行加工,把根和茎切割开后再分类销售,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六)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将药用植物用作中药原药并将根、茎进行切割等初级加工后得到的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1、请问销售光伏发电电力产品给国家电网所属企业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2号)的规定: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三、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销售光伏电力产品给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增值税款并开具普通发票。
 
12、请问销售旧货税率是多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请问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你司若为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凭销售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4防伪税控设备发票不小心给认证了,能全额抵扣吗,还是只能抵扣17%?附表四本期发生额能填全额吗?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你司上述防伪税控发票若属于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费用,价税合计额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经认证抵扣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的本期发生额填写价税合计额。
 
15纳税人问:请问增值税免税收入备案每年都要备案吗?还是在经营期内备案一次就可以了?
答: 若你司享受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没有规定享受期限,则备案一次即可,不需要每年都备案。
 
16、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万以下免税政策时,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否可以先剔除原本就免税的销售额?
答: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57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另外,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的销售额、查补销售额、调整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及免税销售额。
因此,企业享受不超3万以下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根据全月销售额来判定的,不能剔除免税销售额。
 
17第一个月开了80000元,第二,第三个月均未开票,这样也能享受一季度90000一下免交增值税的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若你司一个季度合计销售额为8万元,不超过9万元,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18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我想咨询一下,增值税按每月开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还是全年平均不超过3万元免征?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因此,按照每个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当月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是按照全年的平均数。
 
19我公司11月份营业收入18000元.其中,代开发票8000元,自开发票10000元.代开发票税务把增值税按3%巳征收.自开这部份应该免税吧?
答: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57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如贵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请问:这里的"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21我公司向象屿保税区提供设计服务,能否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因此,你司向象屿保税区提供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22我司从事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如何办理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因此,符合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3宠物商店销售专门用于宠物饲养的饲料,请问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适用的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宠物商店销售宠物饲料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4、我公司是图书零售企业,按照(财税〔20138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图书零售的增值税免税优惠,请问该文件发文之前我公司已缴纳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25、本司为一般纳税人,按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收取的分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罚息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你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计入销售额中,可一并在发票上体现。
 
26、我司收到一张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票面承运人为个人,与当时我们付款的公司名称不一致,那么这张发票可以用吗?能抵扣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你司上述情况,建议拒收发票,由收款方向你司开具发票。
 
27、我司收到厦航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其改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他们表示无法开具,请问这是什么原因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因此,建议你司参阅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如发生的业务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则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我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设备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请问在向承租方收取设备本金价款时应如何开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因此,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9、9月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10月固定资产要退货,销售方要开红字发票,购货方要怎么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上述情况,购买方应在发票认证通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0、我司将销售方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该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现用该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入账可以吗?还要销售方去申请丢失专票已报税证明单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第三条第三款,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你司上述情况,不需要销售方申请开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将发票抵扣联作为记帐凭证即可。
 
31、我公司本期收到一张“认证后失控”发票,后经向销售方了解,该发票已申报缴纳税款。关于认证后失控发票,正确的详细流程到底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建议贵司按照上述规定操作。
 
32、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写详见清单)清单是否需要盖供货方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上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33、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需要实地查验?
答: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第二条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因此,若你司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不超过十万元,不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34、丢失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第三条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现收到铁路总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铁路运输业在2014年已“营改增”,请问该票据能否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另据《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五条,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收到铁路公司在2014年1月份开具的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可以使用但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6、我公司是提供邮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请问应该申请使用什么类型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一、发票使用问题:(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因此,提供邮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7我司是成品油经销企业,现开具汉字防伪版增值税发票,请问该发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清单?
答:根据《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第三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一)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汇总开具,不得开具发票清单。
 
38、问:你好,请问企业安置残疾人,有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在流转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第三部分营改增
 
1货代业免税后,购入的固定资产还能够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因此,若你司购进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既有用于应税项目又有用于免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请问营改增允许差额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取得17%的增值税仓储费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若你司收到的仓储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属于发票税率开具错误,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进行抵扣,你司有权拒收。
 
4问:我司是船东企业,A公司在我司客船上利用视屏播放器播放该公司的产品作为广告宣传,我司收取A公司1万元,请问我司就该业务收入应缴纳什么税种?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3)106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知、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你司上述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5员工个人租赁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请问是否属于非营业活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该条的理解应为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车辆租赁行为不属于员工的职务性工作,不属于非营业活动范围,应属于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6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电影院,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4目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该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请问我公司免费提供给客户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无偿提供广告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境内单位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服务,应该由哪一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三条规定:自 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因此,建议按照上述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9、请问货代免税备案是到大厅柜台还是后台备案,一般备案大概几天得到答复,备案成功后是否次月生效?
答:国际货代免税备案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办结。
 
                            第四部分文化事业建设费
 
1、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开具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收入的发票,同时也产生了广告费的成本那我们交文化建设税时,这个广告费成本可以抵扣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因此,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只能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不能扣除其他成本费用。
2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广告发布的工作,现在公司想扩展业务,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的工作也加入进来,请问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这部分业务是不是不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你司广告设计及广告制作部分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五部分消费税
 
1、问:您好,我司为贸易公司(批发兼零售),一般纳税人,这个月开始销售金门高粱、葡萄酒、各种啤酒,请问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我司现在国税只有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申报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酒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于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因此,若你司仅是外购酒再批发零售,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请问摩托车不征消费税了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第一条规定:“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该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于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消费税,对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仍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该政策并不是取消所有摩托车的消费税。
 
第六部分车辆购置税
 
1、我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并不是按照“车辆不含税销售价格”乘以10%计算的,请问是何原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四条规定,车购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贵司是不是存在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如存在则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和10%的乘积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
 
2、本人从留学归国人员手中购买一辆二手车,原车主购买时享受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请问该车辆作为二手车销售时是否也能享受车辆购置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第十五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另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第九条第(七)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因此,该车辆作为二手车销售时,购买者若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免税手续;若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则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
 
 
第七部分出口退税
 
1、我司是外贸企业,咨询下若公司是人民币结汇的,需要怎样操作?退税方面和美元结汇的有何差别,盼详细指导,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退税其他方面与美元结汇出口退税申报没有差别。
 
2请问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抵扣联找不到了,要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3、我公司为境外提供研发服务,请问自201411,在正式申报出口退税之前一定要进行预申报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需要先进行预申报。
 
4我司是生产免抵退企业,年初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公司现已破产,也就是我们收不到货款了,那请问一下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该文件附件3第(五)项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因此,你司在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 
 
5、我公司提供对台运输服务,请问应如何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第四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另根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一)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二)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四)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五)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凭证: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2)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3)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1)项原始凭证。
上述(1)、(2)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因此,建议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6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税可否延期办理?
答:根据《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0号)的规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和按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复审;省国家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此类出口退(免)税,如有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规定审核处理。
因此,请对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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