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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企业如何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
2008-01-26 21:26: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厦门正式实施,两税合并法案的尘埃落定,并不意味着所得税法案改良之路的结束,诸多即将出台的配套文件仍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眼球。 对原来享受特区优惠 ...

【核心提示】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厦门正式实施,两税合并法案的尘埃落定,并不意味着所得税法案改良之路的结束,诸多即将出台的配套文件仍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眼球。

    对原来享受特区优惠的几万户内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不单是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如何应对变化,积极调整管理手段。为此,厦门市国税局联合本报特别推出专题报道,带您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追踪最新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规定,把握政策脉搏,为特区发展服务。

    日前,厦门市国税局用两天时间在厦门人民会堂连续举办四场企业所得税培训班。据国税部门介绍,近万户企业参加了此次培训。目前我市外资企业已全部轮训一遍,内资企业所得税培训正在按步骤、分批铺开。据悉这是近年来我市国税系统规模最大的一次税法培训活动。

    此次培训活动,参加的企业相当踊跃。市国税局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培训后企业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12366,或向所在区国税局相关科室、登录国税局网站作进一步了解,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2007年所得税年度申报仍沿用旧法。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厦门国税12366人工咨询话务量随即猛增,日均人工咨询话务量比上月增长21.7%。在涉及企业所得税法的问题中,与后续配套规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占到70%。

    厦门12366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初步统计,纳税人咨询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集中在特区老企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的过渡性安排、外资企业向国外派发税后利润征免税时间上如何具体界定等方面。与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占总的咨询问题的70%。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变化,也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之一,占20%。

    据介绍,面对人工咨询话务量猛增的情况,厦门市国税局采取应急措施,要求12366全员上线,确保纳税人的咨询电话能够得到及时的解答,如遇有疑难问题,先做好记录再限时回复。除了借助12366进行实施条例的宣传解读外,厦门市国地税还联合推出政策宣讲会,在当地新闻媒体联合开展政策解读系列报道等多种宣传活动。

    从去年12月底开始,厦门国税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收看国家税务总局视频培训,还分别组织所属各区局分管领导、税政、征管以及各基层分局科所长进行了多场、多层次的集中培训和分组讨论,培训面达到了60%。一名基层国税干部告诉记者“要更好地为纳税人解疑释惑、更好地服务和辅导纳税人,国税干部就必须先要过关!”



    【政策大事记】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统一了税前扣除的办法和标准,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做了规定,对税收优惠做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做出明确界定。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厦门特区企业优惠税率的过渡办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明确在深圳、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解析



    今年我市企业优惠税率为18%



    我市绝大部分内外资企业2007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因此,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厦门企业,今年过渡税率将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优惠从旧,计算从新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法施行后仍执行“从旧”原则,有关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老企业,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将从今年算起。另外,当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新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发生交叉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负计算,慎重选择。



    新设高新企业厦企两免三减半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厦门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厦门特区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二是符合《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三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涉及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两份文件,需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建议我市企业可密切关注其后续规定。



    技术创新有四大优惠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一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三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认定标准为:(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合理工薪支出据实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减免税从第一笔经营收入的年度开始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获利年度作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的问题,税收征管难度大。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赢利,提高投资效益。

    [责任编辑:赖旭华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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