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税法差异学习提纲
1、企业工薪支出税前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及帐务处理
3、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调整
4、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5、明确捐赠税前扣除范围
6、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
7、小型微利企业确定新范围
8、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9、八类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0、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
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将于
首先介绍一下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
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征求了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并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内、外资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其次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一些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再次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最后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具体规定。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工薪支出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1、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2、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应付福利费账务处理依新规
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后,应付福利费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
1).余额为赤字的账务处理。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部分,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账务处理。出现余额结余后,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的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4、财税[2006]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从
财税[2006]88号文件则将2.5%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改变了以往在税前按比例足额提取即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政策。
在财税[2006]88号中,改变了以往计提即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明确规定,从
(1)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如只按规定提取并未使用仍不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可以据实扣除,如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A、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此外,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B、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a、上岗和转岗培训;
b、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c、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d、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e、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f、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g、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h、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i、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j、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k、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C、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a、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b、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D、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a、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b、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E、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a、正确地计算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基数是计税工资总额,所以,企业只有正确地计算出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才能保证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正确性。
b、正确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但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六、实施条例对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
答: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