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分析:
该分公司按A国规定计算2009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即A国2009/2010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2010年度计算纳税及境外税额抵免。
http://www.xmtax.net/2010/1102/10296.html
示例十 :境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判定
2010-07-02 15:46: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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