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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解析
2007-10-05 01:29:46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这是适应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需要,是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必要性:

1、建立规范全面的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根本基础;

2、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进一步分离,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            应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求修订申报表;

4、范完善申报表,是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要求

二、修订申报表的指导思想:

1、针对面广量大的新申报表的推行工作,本着系统周密、科学分类、繁简适宜的指导思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适用新申报表的查账企业分为三尖,一类为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查账征收企业;第二类为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第三类为适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行查账征收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核定征收企业,采取简易申报办法。

2、查账征收的三类企业,在季(月)度预缴所得税时,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在年度汇缴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对附表的填报要求不同。第一,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查账征收企业,年度汇缴申报时填报所有涉及的主、附表,即: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三至附表十四(1),当然,附表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不用填报;第二,对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主表及相应的附表,即:附表一(2)、附表二(2)、附表三至附表十四(3),对部分不涉及的附表内容可不填报;第三,实行查账征收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这部分企业的财务核算和所得税生疏的特征明显,有别于其他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在年度汇缴申报时,填报主表及相关附表,即:附表一(3)、附表二(3)、附表三至附表十四(1)对部分不涉及或不适用的附表可以不填报。

三、修订申报表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汇算清缴及后续的评估检查等工作都要依据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因此,纳税人能否正确填报年度申报表对于规范所得税征管尤其重要。此次申报表的修订是按照分类申报、简化预缴、强化汇算的总体要求进行的,修订的思路是:一是预缴申报力求简捷,年度申报规范详细,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和征管的要求;二是按照不同的会计制度分别设计申报表,尽量缩小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便于纳税人申报,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三是主表设计栏目简化并相对稳定,附表可适时作增减调整,便于以后有关所得税政策调整后,主表可保持不变,而适当调整附表。在修订的内容上,按照税法应确认的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法规定可扣除的项目及税收政策应作纳税调整的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思路进行修改。

四、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

(一)、收入总额。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不包括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收入以及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详细项目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至15行填列。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项目在税法各单行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收入价格的确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按一下原则确定:

  ⑴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或劳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劳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或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或营业税税额。

  2、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不需还原计算。具体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填列。

  ⑴债权投资收益。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填报申报所属期内因债权投资而取得的利息,并对债券利息收入区分免税和应税分别填报。应税收入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填列。免税收入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2行、第5行填列。

  ⑵股权投资收益。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法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填报申报所属期内因持有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方在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或收益。并对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要分别填报。涉及补税的短期股权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企业适用同一税率的可以分类合并填报,涉及补税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名称分项填报。应税收入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填列。免税收入在在附表七第5行填列。

  ⑶投资减值准备。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这两项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投资收益”项再加上已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两项金额。

  ⑷《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根据税法规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3、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具体项目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填列。

  4、第5行:“其他收入”。填报会计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收入以及在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资产增值收入。具体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第17至第29行填列。

  (1)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三年以上应付未付的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2)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填纳税人因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出现差额而形成的债务重组差额。

  (3)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填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而形成的收益。

  (4)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填报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

  (二)、扣除项目。

  1、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主要注意要填报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视同销售收入”相匹配的成本,具体项目都是会计平时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资料,详细情况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至16行填列。

  2、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注意只填报纳税人本期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其他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各项税金。

  3、“投资转让成本”: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投资成本并进行调整。详细项目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7列、第8列、第9列填列,金额等于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第8列“计税成本调整”合计数。其中:“初始投资成本”为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计税成本调整”为纳税人追加或减少股权投资,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投资分配。

  4、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填报与第4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税法不允许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具体项目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8至第28行填列。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法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具体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填列。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纵向分1、2、3列填写,第1列填“本期实际发生额”;第2列填“税前扣除限额”;第3列填“纳税调增加额”,但最关键的是扣除限额的确定,税前扣除限额确定了,纳税调整增加额就等于本期实际发生额减去税前扣除限额。因此,为简化叙述过程,保持读者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填报方法的分析理解思路方向一致,《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各小项均以介绍“税前扣除限额”为主,即采取与所填项目反向叙述的方法。

  ⑴“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如:目前河北省为每人每月800元。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1.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其中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其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不予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要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工效挂钩企业”的第6行、第7行和第9行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个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分别填报。

  ⑵“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在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超过纳税年度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或支付给关联方超过注册资本50以外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以及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⑶“业务招待费”。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具体扣除标准:一般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⑷“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填报以前年度按照税务处理规定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不能再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的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应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是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

  ⑸“折旧、摊销支出”。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金额。具体固定资产的最低年限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折旧方法一般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没按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和折旧、摊销方法列支的折旧、摊销额不予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采取直线法。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⑹“广告支出”。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具体:一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再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内扣除,祥见“纳税调整减少额”解析部分。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可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扣除;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如为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制药企业目前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但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⑺“业务宣传费”。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按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和结转。

  ⑻“销售佣金”: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必须符合三个列条件:一是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是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是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⑼“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⑽“财产损失”。填报本纳税年度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金额不予扣除。不包括应由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额以及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发生的清理损失、金融企业抵债资产出售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开发成本的项目报废损失。

  ⑾“坏帐准备金”。填报按税法规定计算提取的金额,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具体在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中详细填列。

  经批准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还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⑿“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等。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员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上交总机构管理费”。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一定比例内(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⒁“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⒂“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除金融企业依据规定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呆帐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外,其它按会计制度或财务制度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其他准备等都不得税前扣除。

  ⒃“罚款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其他罚款不予扣除。

  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此项支出税前不予扣除。

  ⒅“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⒆“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调增项目。

  2、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法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具体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中详细填列。

  ⑴“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具体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10行第1列填列,同时在第2、3、4列填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经费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本项包括动用工资储备相关的“三项经费”在以前没有扣除或已作纳税调整增加数。

  ⑵“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具体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2行填列。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或者等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则本行等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⑶“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具体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栏填列。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扣减本年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后的余额。

  ⑷“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法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法规定标准部分不得调减)。

  ⑸“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具体包括: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其他准备等9项。其中:“坏帐准备”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减提的坏账准备金,当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6行第3列为负数时,第7行“坏帐准备”填本年减提的坏帐准备金数额。

  其他项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帐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主要是以前年度多列支当在年调增了纳税所得额,而在本年度按税法规定又少提了各项准备,税法规定始终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对本项无效。

  ⑹“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法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⑺“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填报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提前摊销等,形成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期应予调减的部分;或在本年先作纳税调减,以后年度再作纳税调增的其他项目等。

  3、第17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详细填列,但金额不得超过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4、第18行:“减: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项下详细填列,但金额不得超过主表第16-17行后的金额,即:不得超过“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具体包括:

  ⑴“国债利息所得”。填报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⑵“免税的补贴收入”。填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⑶“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附加”。填报国务院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⑷“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⑸“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⑹“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

  ⑺“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填报按税法规定免税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⑻“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除上述已列明免税所得以外的,按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所得。

  5、第19行:“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减去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6、第20行:“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第1行填列。“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分析填列的项目有:

  ⑴“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等。

  ⑵“扣除限额”:按照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乘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相等。

  目前,允许将捐赠款项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受捐社会团体有: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其扣除比例有10、3、1.5三种。如: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局(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0。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支出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3。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信用社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5。

  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

  ⑶“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小于扣除限额的(分类计算),按实际支出数填报;其实际支出数大于等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报。

  7、第21行:“减:加计扣除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其中: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分上年度和本年度两部分填列,“加计扣除额”在第7行第6列填列,但不得使主表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负数。

  (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25行:“减: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第26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第27行:“减: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在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7列填列。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则等于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11列合计数,但不得超过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如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则“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等于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等于附表十第12列合计数。

  3、第29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第10行与62行的合计数。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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