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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家税务局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及下载
2007-10-05 01:29:44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支出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厦门国税局2006企业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操作手册.doc
厦门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流程演示片.rar
厦门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rar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使用对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报送时间要求: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总纳税二级成员企业在次年3.30前,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在次年2.28前。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某年11日至1231;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31;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并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三、表间结构及与附表的勾稽关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1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3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三第4列第17行。

3、第3行=附表三第6列第17行。

4、第4行=附表一(3)第2行(事业单位)

5、第5行=附表一(1)第16行或附表一(2)第16行或附表一(3)第10行和第11行合计。

6、第7行=附表二(1)第1行或附表二(2)第1行。

7、第9行=附表二(1)第29行或附表二(2)第39行。

8、第10行=附表三第9列第17行。

9、第11行=附表二(1)第17行或附表二(2)第26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10、第14行=附表四第413

11、第15行=附表五第21行。

12、第16=13+14-15行。

13、第17行=附表六第10列第6行,且第17行≤第16行。

14、第18行=附表七“一、免税所得合计” 或附表一(3)“免税收入总额”,且第18行≤第1617行。

15、第20附表八第5列“一、公益性捐赠合计”。

16、第21行≤第16-17-18+19-20行。

17、第22行=第16-17-18+192021行。

18、第25行≤第24行。

19、第26=附表十第7列“合计”行。

20、第27=附表十第12列或第8+11列的“合计”行,且≤第9列(当第8列≤第9列)或等于第9列(当第8列>第9列)。

四、收入总额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37行合计。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2、第2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

3、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

4、第4行“补贴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2行。

5、第5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6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和第11行合计数。

6、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金额等于本表第15行合计数。

五、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1、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

 2、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第9行“期间费用”: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9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9行。

 4、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9列第17行。

5、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7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6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4行。

6、第12行“扣除项目合计”:金额等于本表第711行合计数。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  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金额等于本表第612行。

2、  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

3、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额等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1行。

4、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6、第18行“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非事业单位本行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事业单位本行金额等于附表一(3)“免税收入总额”但不得超过第1617行后的金额。

7、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剩余的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8、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金额不得超过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

9、第21行“加计扣除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但不得使按顺序减21的余额为负数。

10、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本行不得为负数。

七、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                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农村信用社选择设置项(适用税率)

               如果 H22<=30000 那么 H23=18%

如果 30000<H22<=100000 那么 H23=27%

               如果 H22>100000 那么 H23=33%

除信用社以外的金融保险企业选择设置项(固定税率)  H23 = 33%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选择设置项(固定税率)  H23 = 33%

其他企业选择设置项(固定税率)  H23=15

2、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2×23行。

3、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4、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第26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7列合计数。

27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第27行则等于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11列合计数,但不得超过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如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

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第13列合计数。

5、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4252627行。

6、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第10行与62行的合计数。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7、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829行。

8、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9、第32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行。

10、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11、第34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3033行。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金额为本表第3233行。

12、第35行“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所属期为上一年内的所有季度应缴未缴及汇算清缴的税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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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支出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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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6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1)第3行“销售商品”: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4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一并在附表三填报。

4)第6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711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1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4、第1215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1)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5、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填报营业外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5行。营业外收入中按规定已在本表第1行中反映的,不在此行中填报。

6、第1723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

7、第2429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1)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

2)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3)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填报纳税人200311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

4)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填报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

    5)第29行“其他”填报包括纳税人本年度的调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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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支出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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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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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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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金融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税收规定应确认的收入。纳税人应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准确归集收入分别填入相关项目,不得重复和遗漏。

三、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基本业务收入”:金额等于本表第2+3++15行,据此填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2、第2行“利息收入”:填报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及贴现利息收入等。

3、第3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填报纳税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4、第4行“中间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中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5、第5行“ 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6、第6行“证券承销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委托代理发行或者承销股票、债券等而取得的收入。

7、第7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当出现负数时,将数额填入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4行“其他业务支出”。

8、第8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赚取的差价收入。

9、第10行“保费收入”: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销售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

10、第11行“分保费收入”:填报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11、第12行“追偿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

12、第13行“基金收入”:填报纳税人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收入等。

13、第14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从事外币兑换、外汇买卖业务产生的收益。

14、第15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从事信托、融资租赁的业务收入。

15、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金额等于第17+18+24+28行,据此填入主表第5行。

16、第17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17、第18行“营业外收入”:金额等于第19+20++23行。

18、第24行“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金额等于第25+26+27行。

19、第2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废旧物资等收入,代购代销收入,租赁收入,出租包装物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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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支出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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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

二、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及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项目,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第2行“投资收益”、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益”、第4行“补贴收入”、第5行“其他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11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

2、第1行“收入总额”=本表第2+3++1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免税收入)。

3、第211行: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4、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 主表第4行“补贴收入”。

5、第37行累计数额 = 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6、第8行“投资收益” = 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

7、第9行“投资转让净收入” = 主表第3行“投资转让收入”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

8、第10行“捐赠收入”:填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第11行“其他收入”:填报除第210行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10、第1011行的合计数 = 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

11、第1222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内容,并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12、第12行“免税收入总额”=第1314+…+22行,据以填报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

    13、第23行“应纳税收入总额”=第112行。

    14、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第23行÷1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 = 支出总额 × 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page]《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支出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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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相对应的销售(营业)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及营业外支出等的具体构成项目和期间费用。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据以填报主表第9行“期间费用”。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视同销售成本,据以填入主表第7行。本行=本表第2+713行。2、第26行“主营业务成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第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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