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解析:国家这次对“企业技术创新”是真的给予了优惠,从上述文件看:
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1、技术开发费放宽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原财税[2003]244号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这次没有强调“工业企业”。
2、取消了比上年增长10%的规定,无论发生多少“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3、对“技术开发费”进行了正列举,便于操作。
二、职工教育经费提高了比例
所有企业只要“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就可以按计税工资总额2.5%税前扣除。
三、加速折旧
1、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原规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这次又放宽了。
2、、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这次放宽到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这又是一个突破。
总之,各位纳税人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只要按本文件要求去做。会有很大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