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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项目清算和注销环节中涉税难题处理:6、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2012-12-25 17:28: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1.要注意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确认收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4.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5.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6.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附),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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