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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项目清算和注销环节中涉税难题处理:9、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2012-12-25 17:25: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案例分析35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案例分析35
  [分析]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7)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8)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9)应纳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是A市一家以开发转让土地及房产为主要业务的中型公司。2010年7月初,公司按A市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了一幢住宅,并以市场价格销售给A市市民,取得收入240万元,共发生如下费用: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50万元;
  3)其他扣除额为60万元。
  同月,公司转让另一房地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共发生以下费用: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3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16万元;
  4)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万元。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考虑到规模经济,开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决定兼并东国房地产公司,以扩大市场份额。7月中旬,开兴房地产公司以400万元的市场价格收购了东国房地产的标志性建筑大楼,并于7月底成立了开东房地产公司,兼并业务正式完成。东国房地产公司在建筑该楼时,共发生费用扣除额100万元。该月公司共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270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析]
  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面临兼并之际,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1)7月份同时发生了两处房地产转让业务,且两处房地产位于同一片土地上,于是公司财务一起核算,两房地产共取得收入640万元,扣除金额为3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额100%,故土地增值税税额为(340×50%-300×15%)=125(万元)。
  (2)7月底,由于被兼并,取得房地产收入400万元,扣除额为1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故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45万元。两项共计270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发现该公司多交了不少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征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其他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暂行条例第6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再使用。
  然而,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并没有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如果分别核算的话,第一笔是销售民用住宅,且增值额每天达到20%,是免土地增值税的,其第两笔土地增值税税额应为:增值额=400-[20+30+16+24+(20+30)×20%]=30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300万元/100万元=30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分别适用30%、40%、50%和60%四档税率,应纳税为145万元。
  (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包括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被兼并到开兴房地产公司中去,故属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7月份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145万元,而不是270万元。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尽管土地增值税是个小税种,但其中还是有不少筹划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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