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长期待摊费用的不同理解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按照上述税法规定,税收有四项长期待摊费用,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是不同的。具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对第四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税法暂未明确。
根据上述规定,不少人认为:改建支出是专指房屋或者建筑物;同时符合大修理支出两个条件的,才是改建支出。进一步分析后,其实上述认识是不准确的。因为税法中指的固定资产不仅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包含动产固定资产,且延长使用年限也是改建内容之一。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虽然不能说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但是可以延长使用年限。大修理支出的两个条件,只是区分修理费用中的大修理和小修理的标准,不是指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与长期待摊费用
为什么税收上要将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单独明确,并规定为长期待摊费用呢?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对于会计核算中符合税法规定原则的,税法一般予以吸收采纳,保持一致。对于会计核算不明确或不符合税法原则的,税法将予以调整和补充。长期待摊费用就是税法对会计制度未予明确的和不符合税法原则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进行的补充明确及纳税调整。
我们可以先分析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五条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根据上述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属于更新改造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需要资本化处理,属于修理费用支出的采取费用化处理。在资本化和费用化判断方面,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该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它并不导致固定资产性能的改变或固定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因此,应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企业所得税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但以上会计制度规定中中没有解决以下问题:
更新改造支出中没有明确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更改和租入(融资租入或经营租入)资产的更改支出延长使用年限的如何处理?
会计大、小修理全部费用化处理,税收上对大修理是否要作限制性规定?
税收上需要就前一个问题予以补充,同时需要就大修理费用进行调整,所以,就以长期待摊费用方式补充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收理解
对于税法没有必要给予补充规范的更新改造支出和改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装修费用),直接按会计制度资本化规定处理,不需要作为税法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对于税法规定的第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改建支出包括两种情形: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其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于税法规定的第二项长期待摊费用,即“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租入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改建支出包括两种情形: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其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而对于会计制度已经明确的,按会计制度处理,即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其合理摊销也即只能按剩余租赁期限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可一次性扣除。
对于税法规定的第三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将会计上作为修理费用的支出分为两类:大修理和非大修理;划分标准非常明确,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大修理支出不能扩大适用到更新改造支出。
对于税法规定的第四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不仅仅是指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这是税法的一个兜底条款,对今后的支出进行规范留有余地;其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对此不可扩大解释,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别认定。如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