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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宣讲材料
2008-09-12 15:34:07   来源:南京地税   评论:0 点击:

一、新法实施的背景和意义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内容、作用和弊端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税种。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而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

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由两部分组成:一是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要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二是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主要适用于内资企业。因此,在不断的改革进程中,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现了“两税并立、内外有别”的鲜明特色。

2、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贡献

改革开放初期,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改革开放和吸引外资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 利用外资。据统计,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利用外资十分有限。但截至2007年8月底,全国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61.9万户,实际使用外资7338亿美元。我国自1993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3年超过美国首次成为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

· 扩大出口。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重要动力,1993年外资企业进出口额占我国外贸总额的34%,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已达我国外贸总额的58%,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85%。

· 促进经济增长。据测算,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GDP年均9.7%的增长速度中,大约有2.7个百分点来自利用外资的贡献。

3、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弊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第一,有悖国民待遇原则。税收国民待遇是指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或国外企业与本国公民或企业同等的待遇以避免税收歧视。但从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来看,外商投资者均享有比我国投资者更多、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显然是享受着“超国民待遇”。

第二,有失税负公平原则。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税负差距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三,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导向不明显。内资企业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外资企业的优惠以地区导向和出口导向为主,导致外资企业在行业的分布失衡。很多外资企业在投资时仅仅将产业链中最没有附加利润的组装环节放在中国,或者将在其本国或地区已经很难经营的夕阳产业转移到中国,产业技术水平低下,对我国发展高新科技行业不利。

第四,税制不统一导致了税收征管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另外,“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毋庸置疑,外资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既不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尽快将现行并存的“两法”统一是大势所趋。

(二)两法合并的立法过程

关于两税合并的呼声已经在中国喊了许多年,近几年更是趋于“白热化”,但多方利益的博弈,加上政治经济多方面的影响,使其立法过程充满坎坷。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两法合并”的步伐开始加快。2004年8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就把“两税合并”的草案提交国务院。2006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于2006年9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注:除反分裂国家法外第二部高票通过的法律),同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

分析两税合并进程缓慢的原因,担心吸引外资是重要原因。为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相关问题开展研究后得出结论:从2000年以来的经验来看,外国投资更看中的是市场环境而不是税收优惠,很多拉美国家税率比中国低很多,但是利用外资的水平很差,因此两税合并短期内可能对引资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长期来看并不会降低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三)新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新税法充分考虑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在结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兼顾了对中国现有国情的思考。既响应了内资企业对平衡税负公平竞争的呼吁,也考虑了缓冲对外资企业经营影响的需要;既考虑了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也兼顾了保持税收国际竞争力的目标。

1、新税法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新税法改变原有税法政策差异较大、税负差异苦乐不均的状况,实现了包括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的“五个统一”,从而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2、新税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新税法改变了原有税收优惠体制从地区和所有制性质出发的属性,新法的税收优惠与国家近期确定的经济发展战略相衔接,更加关注有助于实现技术进步、提升产业升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目标,显著提高了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

3、新税法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现行税法由于内外资税制不统一,税负差异大,来自国内的资本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披上“外资”的外衣,再以外资企业的名义在中国投资和经营以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而一些外资企业为了获得“二免三减”的优惠,延缓报批获利时间,享受免税优惠;在优惠期限到期时,解散老企业,注册新企业,然后再以新开办企业的身份申请税收优惠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因此,新税法将税制统一后,上述虚假现象将失去存在的“土壤”。另外,新税法在国际税收监管上相对于现行税法更加详尽,从而加强了税务机关监管的严密性。

二、新税法的变化及要点分析

新税法更加注重建立一个普遍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统一的税收制度。新税法的变化及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的定义更加科学严谨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与现行税法相比,新法有三点重要变化:

一是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将自动汇总计算纳税,不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于汇总纳税引发的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正在积极制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通过就地预缴和中央财政专户资金清算的办法,解决上述问题。

二是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非常关键。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特别是“实际管理机构”概念的引入,不仅对国内的个人和企业会产生影响(如境内企业外迁、海归回国创业),也将潜在地影响已经和准备将地区性管理机构转移到中国的跨国公司。新法规定,负有全球纳税义务的居民企业包括那些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三是法人母子公司一般不再合并纳税。新税法实施后,从规范税制来讲,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也应分别独立纳税。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基本税率设定符合发展趋势

新税法在基本税率设定上兼顾国际周边环境和国内财政利益多方因素考虑,将基本税率设定为25%。从世界及周边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设定情况看,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应该说,新税法所采用的税率在世界上是适中偏低的。从国内财政承受能力看,25%的税率实施后,与现行税法的同口径相比,全国财政当年减收约930亿元,仅占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长额的13.7%,也比2006年全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增收额1570亿元低640亿元。应该说,国家财政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当然,从长远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也会相应增长。

3、收入的定义更加全面具体

新税法将计入“应税所得”中的收入总额定义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增加不征税收入的定义。与现行税法相比,新法主要变化是:

一是首创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新税法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等收入从根源上和性质上看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界定为为不征税收入。目前涉及企业较多的是财政拨款,新税法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

二是免税收入规定更加严格。新法将免税收入视同税收优惠,强调免税收入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同时对免税收入设定了具体的限定条件。如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条件取得的收入才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对不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的,或者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营利性收入,则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另外,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对从股票市场取得的不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炒作行为(一般持有不超过12个月),则不是税收鼓励的行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

4、税前扣除的标准更加合理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并对具体各项税前扣除的项目及标准予以了明确。与现行税法相比,主要变化有:

一是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二是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国际上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间人为规定一个划分比例,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根据有关专家学者从严掌握的意见,新税法采取了两者结合的措施,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实际发生或拨缴,才能按比例在税前扣除。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只要按计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提,即可在税前扣除。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计提的福利费等工资附加费用并没有实际用于改善职工待遇,长年形成应付负债挂帐,违背政策初衷。因此,新法结合企业财务通则中对福利费等使用方法的改革,规定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工资附加费用才能按比例在税前扣除,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依法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税前扣除一般遵循实际发生原则。新法在上述原则之外作出例外规定,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符合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5、税收优惠更加高效

税法的高效主要体现在税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的高效性。新税法改变了现行的以地区优惠为主的税法体系,在充分吸收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内在要求基础上,运用较大篇幅关注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农业发展、节能环保等现代新型产业的发展,建立起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制。主要变化包括:

一是“扩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将设备投资抵免的范围限制为环保、节水设备;同时按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再限于国产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军嫂、下岗再就业等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取消”。取消了区域优惠,取消了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取消了对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优惠

三、新法实施对南京经济的影响

1、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对南京地区而言,现行大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由于南京属于沿海开发城市,所辖的大部分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24%或15%的优惠税率。而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且新税法对外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有一个5年期的过渡。因此,新法实施后,短期内会直接导致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总量减少,而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量变化不大,综合计算,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量(包括内资和外资)将有所下降。但相对近年来南京经济和税收的高速增长(14%以上),以及企业所得税在总体税收收入的比重看,其减收额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2、对地区招商引资的影响

新税法取消了特殊区域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将削弱南京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城市名片”的吸引力,未来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对投资地点的选择时,势必从简单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转变为关注投资所在地的自然资源、市场环境和人才储备等城市软环境建设。因此,新税法实施后,政府应在招商引资策略上转型,改变过去单靠区域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的短期行为,从改善整体投资环境、规范经营活动等方面入手,打造新的引资优势。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对老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大部分已经在现行税法体系下享受了低税负的优惠政策,新法实施后必然在一定时期内打乱其原有税收优惠的预期,提高企业的整体税负。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老外商投资企业应顺应新税法的政策导向,增加科技研发和环境保护等投入,通过经营业务和投资的重新架构,使自身的业务符合新法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对新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在更具政策导向性的新优惠政策体系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策略不应过多依赖对过去税收优惠政策的考虑,而应着眼于长期的可持续策略,更多关注投资地的市场环境,从新税法的鼓励方向出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整体策划。

4、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实施后,对大部分内资企业而言,名义税率由33%降至25%,同时取消了对现行税法下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限制,如计税工资制度等,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其核心标志是增加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使企业有更充沛的现金流用于技术研发、员工激励和股东回报。特别是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中小企业的比重较高,且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新税法的实施对我市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另外,新税法对境外投资实行间接抵免和协定饶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对内资企业也是利好消息。

5、对行业的影响

从行业来看,“两法”合并之后,目前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直接受惠,特别是我市重点产业烟草、电力、石化、钢铁、房地产和金融等行业受益更加明显。计税工资制度的取消对于内资企业,尤其是劳动力成本较高的行业如银行、证券、信托、咨询、设计、广告等服务性行业、创意性行业也十分有利。从产业来看,新税法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这与我市提出的加强“五个中心”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不谋而合。因此,我市应结合新法新政契机,进一步加强配套投入和软环境建设,促进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快速增长。

四、税务部门实施新税法的积极举措

1、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新税法。以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宣传实行新税法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影响,让社会充分了解新税法,努力提高纳税人对新税法的遵从度。同时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介,分专题对新税法内容进行连续解读,扩大新税法的影响力,使社会正确并充分认识新法对目前税源经济、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企业经营行为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和变化,积极转变思维方式,以提高运用新法促进南京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水平。

2、加强税源分析和调研。通过两法合并对现有税源结构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分析,调研对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经营行为的直接影响和变化,将调研成果积极向政府部门反馈,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

3、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税收服务。以“两法”合并为契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服务经济水平。一是加强对新税法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将新税法作为主要内容,开展多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和学习,确保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熟悉和运用新税法。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旧税法的衔接工作,避免由于新税法实施而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发生。二是加强对新税法的优惠政策落实。以政策保障和服务保障为切入口,积极寻求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促进因素,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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