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凡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
2、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栽机关或其它机关的委托。
二、申办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我局填交申请书一式二份;
2、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申请书副本;
3、计量调解的被诉方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向我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三、有关事项
1、当事入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我局不再受理另一方的申请。
2、纠纷双方应对引起纠纷的有关计量器具状态实行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检定不服,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省技术监督局申请二次仲栽检定,省级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4、计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5、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须按规定缴纳费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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