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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办法
2007-10-04 20:31:54   来源:厦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论:0 点击:

附件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A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9月6日颁布)第八条

  四、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1月14日发布)第六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6.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5.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法律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1月14日发布)第八条、第九条

  七、申请表格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可至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领取,也可登录厦门市质量信息网www. jj.xm.fj. cn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建立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标准,应当递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一式二份、《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及有关资料和证明;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

  2.(1)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2)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考核申请列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

  3.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计划,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4、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考核计划下达后,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任务。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4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复查换证。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计量标准申请考核证书》后方可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建立的计量标准合法、有效。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每证10元。

  国家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2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600元。

  省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6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300元。

  市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3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150元。

  县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5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75元。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70号六楼

  咨询电话:2699812。?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14:30-17:30(冬)。?

  (3)监督机构:?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六楼

  联系电话:2699817、2699819。?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质量信息网站:www. jj.xm.fj.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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