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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找不到北”的项目公司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问题
2018-12-04 15:24:09   来源:税屋    评论:0 点击:

,有论点讲建设期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而应确认当期费用,笔者认为实有不妥,原因有:一是不能如实反映SPV投入金额,未来回款中存在缺失,例如托管形式下,建设期利息本应计入投入本金却被减少,而使此部分回款变为未来资金使用费收入,需缴纳6%的增值税;二是与可研、实施方案等政府批复件无法对应,可能会在工程验收决算时出现偏差争议;三是所得税需纳税调整。
 
d、建设期间内,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统统地计入“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三、项目建设期与运营期的过渡节点(重点荟聚,头疼)
 
在建造管理过程中只归集至“在建工程”科目,待建造完工节点或运营期开始时点时就要转入相应的“资产科目”,根据国际国内规定总结如下:
 
*金融资产:根据合同规定,将SPV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政府方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即“照付不议”条款,应当确认金融资产。既在由“在建工程”转为“长期应收账款”。
 
简述:无条件从政府方获取的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即确定金额(保底现金流)或收费低时补差价。
 
*无形资产:将“照付不议”条款之外,存在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即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确认无形资产。
 
简述:经营期内的收费金额不确定,如特许经营期权内的收费金额不确定(使用者付费部分);或政府付费部分,除“照付不议”部分外,存在绩效考核部分。
 
*混合资产:按照“照付不议”的合同条款规定,组合以上资产,即分开核算:确认的无形资产金额为SPV投入资金的公允价值与“照付不议”(保底现金流)形成的金融资产之间差额。
 
结合前述中,基本思路5、“托管形式和特许经营权形式与SPV运营期收入确认有关;“照付不议”与建设期完工节点确认资产是金融资产及无形资产有关。”并还要结合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的不同认定条件,到底如何确认资产及收入?还有那个恼人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和矛盾突显。细细想来,不外乎是两个角度,一个是遵从会计准则处理原则,并依据税法进行税务处理调整;另一个就是依据税法确认资产及收入。这两种方法应都保证SPV增值税纳税义务中的一致;而因资产、收入、成本费用处理的不一致,会对净利润及所得税产生一定影响。
 
商榷意见:
 
两个角度,SPV如何选择,笔者认为:如果社会投资人为国企、上市企业、未来存在上市考虑、有并表要求或ABS等二次融资需要,应有尽可能遵循会计准则处理原则。
 
以下将遵循会计准则处理原则,资产及相关处理只涉及思路问题,应整体思路是资产----收入----税金的顺序关系,需混着讲。其中重点考虑一个风险因素:股权退出时点的或有大量进项税额留底问题。此问题过程中会影响损益类乃至权益类科目,进而在运营末期可能出现重大疏漏(你懂得),必须将此问题前置。具体账务处理细节省略了。
 
a、资产处理:
 
无论托管形式(政府付费)和特许经营权形式,资产处理方法基本一致,根据合同约定,对“照付不议”部分可确认固定回款金额计入金融资产;对未来不确定回款金额确认无形资产。
 
问题啊问题,上述转入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下面就得分类了。
 
通俗的讲,增值额就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价值通过交易变成了价格,也就是收入,扣除老价值,也就是外购的项目,如材料、劳务、固定资产、利息、租金等等,计算出的差额就是增值额。
 
b、委托形式的增值税处理:
 
结合政府付费形式,SPV代替“业主”并提供投融资及建造管理服务的“实物资产”,真正资产使用者不会出使用对价,建造管理服务也无有再生产过程,不可能创造新的价值。SPV只对其提供的建造管理服务(包括资金占用费),即政府付费中扣除建设期总投入金额,需只就取得的合理利润+时间价值确认为增值额,并全额按6%销项计税,而运营期内的利息费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直接讲,在PPP项目推介前,哪位见过一个政府修的市政道路等未来没有现金流的公共基础设施每年确认收入的,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的。真正建设施工方在建设期内确认建造服务收入的不算,因PPP项目总承包方也已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了。运营期内少得可怜的运营维护收入按照对等原则、配比原则,对应的是更少的运营维护成本。以上观点,还可从政府的公共基础设施投入职能上分析,等等。
 
笔者一直搞懂,像把一条不能向路人设卡收费市政道路包装成为特许经营权项目,是指特许给社会投资人负责建造此路?还是指的是有特许的经营此路权利?经营载体是什么?电线杆上的广告?搞不懂啊,想必老专家都比我明白。
 
大方向定位了,该转入托管形式下涉税这个正题了,此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一般为含税价,政府不会单独支付此笔增值税销项税金。最绕头的来了,长期应收款未来本金不涉及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裹在未确认融资收益中,需换算成不含税价格,也就是未确认融资收益是由利息收入+该销项税额两部分,这还只是金融资产部分。
 
在屡屡思路,托管形式下是以投入资金所取的合理利润+时间价值作为未来收入计税基数,按会计准则表示是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先不管科目),同时其实质业务是投融资管理平台,因无金融牌照,不属于金融业的同业免税范围,而原投入额取得的进项税无法在运营期抵扣(运营成本取得的进项因与运营收入销项是对等关系,在此无关),需在确认金融资产及无形资产前一并先转入过度科目“在建工程”,是SPV为项目发生的投入资金(资本化部分)=“在建工程”。
 
*金融资产方面:
 
托管形势下,进项抵扣问题解决后,将“照付不议”的固定回款部分-----包括对等部分的未来合理利润+时间价值(含6%销项税价)转入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A),通过折现到运营期开始节点计算出现值(B),(A-B)之差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并在未来采用实际利率法对长期应收款以摊余成本计量。在项目前期即可通过实际利率法测算出收回本金及利息收入(含6%销项税价),并将含税价分解成不含税收入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应冲减未确认融资收益直至运营期结束为零。
 
*无形资产方面:
 
如有绩效考核(非运营成本绩效考核)导致确认的无形资产,因回款不确定性,或由于时间价值因素影响致使回款先小后大,可结合授权方(政府)对项目服务的满意程度合理选择在运营期内平滑摊销或先小后大摊销,也就是遵循合理配比原则。其对应的本金及合理利润加时间价值也依此原则进行分配,并只就超出本金部分缴纳6%的销项税额。
 
你晕不?我是晕的乎了,举个例吧直观点。
 
SPV总投入金额(含建设期利息+进项)   10亿
 
政府付费 共20亿  其中绩效考核部分 20%
 
即确认金额为---------照付不议部分16亿,现值推出8亿(折现率为q),
 
总投入金额10亿分解成  金融资产 8亿元+无形资产2亿元
 
未来回款20亿由两部分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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