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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PP项目的涉税问题
2018-12-04 16:04: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张春梅

【摘要】随着国家城镇化战略目标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增加,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回收期长,所需资金量大,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投资已不能满足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应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流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方将涉及各方投资者对项目的评价和决策,然而税收问题,又直接关系到有关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相应的税收问题,一直是个难题。本文根据PPP模式的有关规定,分析项目各个阶段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并对税收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PPP项目 涉税问题

一、PPP模式的定义及各方当事人

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基础,引入市场投融资活动,以合作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为目的,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合作关系,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政府在优化资源配置、平衡资金供给方面的调控作用。

PPP模式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融资方、承包方、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其中项目公司是核心。

二、PPP项目公司的收入来源

PPP项目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二)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三、PPP项目公司的涉税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法规政策来解决PPP项目的涉税问题,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营运阶段、退出阶段均可能涉及到的税收问题,税收直接影响项目公司的成本、收益、风险,甚至影响投资决策是否成功。与PPP项目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下面就项目公司的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税收处理进行分析,

(一)建设阶段的税收问题

1.建设阶段的增值税处理。项目公司成立后,并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建设阶段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在支出一定的情况下,如何降低施工成本。其原因是不同的支出对象,适用不同的税率,进而影响支出的成本。建设阶段的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用等支出,只能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支出,只能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的物资支出,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支出的价税合计金额一定的情况下,取得不同税率的发票,成本是不同的。

项目公司应尽量自己采购施工物资,以便于取得增值税专票,降低建筑成本。如果要同时满足建筑法的要求,也可考虑由建筑企业代为采购施工物资的方式。

项目建设阶段基本没有收益,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无论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抵扣合法凭证,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尚未抵扣完的形成留抵税额,可以无限期抵扣。尽管建设期间没有收入,每个月都要按时申报增值税。

2.建设阶段的所得税处理。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使是亏损的会计利润,也要按照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形成以后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

(二)营运阶段的税收问题

1.营运阶段的增值税处理。PPP项目投入运营后,项目公司的收入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补助,另一方面是运营收入。

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项目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各地方税务局未出具其他规定,一般参照税务总局的规定,认为项目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在政府购买服务时,政府所支付的对价视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即政府付费是政府对项目公司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并不是所有政府支付的对价只要满足这个要求,就被归类到政府购买服务中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不能简单地将政府支付的全部对价作为PPP项目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而缴纳增值税,应当区分政府支付是购买服务的付费,还是针对PPP项目的补贴。例如项目公司所获取的财政补贴,例如:车流量、车辆通行费收入达不到预期规定,政府会给予适当补助,不征增值税。

2.营运阶段的所得税处理。PPP项目公司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當期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值得关注的是,在项目进入营运阶段后,融资的成本不可进入项目成本,应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如果是向股东借款,需要注意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性规定。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扣除的比例是1:2,权益性资本如果是100万,向股东借款300万,只有200万本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为避免上述限制,可以通过搭桥的方式,由股东到项目公司的模式,改成股东-财务(信托)公司-项目公司模式。股东购买信托公司或财务公司的理财产品,然后由信托公司或财务公司将资金贷与项目公司。

(三)退出阶段的税收问题

PPP项目产权一般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在项目运营结束后,项目公司需要将项目权益移交给政府或者其投资平台等机构,若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则可能会面临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社会资本方会选择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减少直接转让项目本身产生的税收。

四、PPP项目税收问题——以高速公路项目为例

某政府拟采用PPP模式建一高速公路,投资方运营收费30年,期满归政府。2016年甲公司投资10亿组建甲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期一年,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建单位M公司,高速公路预计2017年7月完工,并通车运营,经营费用由甲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若车辆通行费达不到预期,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金额根据每年审计后确定。endprint

(一)通行费收入的增值税处理

PPP项目高速公路主要是通行费收入,通行费属于不动产出租收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税率。

假定某公司通行费收入预计是100万,预计发生的成本是30万,进项税是6.5万一般计税,则销项税=100(1+11%)*11%=9.9万。应纳税额=9.9-6.5=3.4万。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大,采用一般计税比较合适。

(二)政府补助的增值税处理

如果车流量、车辆通行费达不到预期规定,政府会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补贴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对于项目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根据现有增值税政策和相关规定,不能视为项目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该对取得的政府补助征收增值税。

(三)高速公路公司所得税问题

高速公路公司投资建造的高速公路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不应该作为公司固定资产,而要作为无形资产,在30年运营期内摊销。

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使是亏损的会计利润,也要按照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形成以后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但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能否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主要看企业是否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若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可以享受优惠的公路项目,是指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公路建设项目。

五、如何完善有关税收政策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PPP项目的税收政策还需要完善,现就完善PPP项目税收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制定PPP项目税收处理指南

由于PPP项目涉及的各方当事人较多,回收期较长,在项目全过程中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为方便各方当事人对项目作出投资决策,也便于PPP项目公司的纳税处理和纳税申报,应分别就PPP项目公司涉及的税种,编制编制相关的税收政策指南和相关实施细则。

(二)调整和补充税收优惠的规定

由于PPP项目公司回收期较长,适当延长PPP项目公司所得税减免优惠期,可以减少项目公司所得税;为鼓励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投资,对社会资本从项目公司中获得股利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PPP模式下的税前抵扣、亏损弥补作专门的规定。

PPP项目不同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项目,带有部分政府职能,实际是替政府承担部分责任和风险,因此,需要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

(三)对PPP项目资产转让制定差别化税务政策

对项目所有权属关系转让前后不发生变更的且属于无偿支付的,其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予以免除;对项目所有权属关系在转让前后不发生变更的且属于有偿支付的,仅对其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项目所有权属关系在转让前后发生变更的,按照正常处置项目资产,纳税相应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在增值税上,政府给予的补助,是对纳税人合理回报不足的一种补偿,不宜再征收增值税,这部分收入应免征增值税,同时不再限制有关的进项税抵扣。在企业所得税上,政府给予的补助,应免征所得税,项目移交时,不应再视同销。

由于PPP项目税收对项目成本的重要影响,在PPP项目前期阶段就应该尽早进行税务筹划,本文上述分析即是站在项目公司的立场对項目公司各个阶段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进行分析。项目公司一方面要对现有的税务法律法规要有详细的了解,以防出现税务合法性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税收优惠,以获取更好地回报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016).

[2]《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6]《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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