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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确认政策解读
2011-04-23 10:14:11   来源:海安地税—南通地税   评论:0 点击:

一、汇算清缴的定义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期限
  1、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税法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谓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
  五、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销售货物收入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4、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8、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的金额可靠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可靠确认;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可靠核算。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二)当期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的确认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各类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情况的,按照本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处理。
  1、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七、转让财产收入
  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八、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十一、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二、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十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相关链接:http://www.ntds.gov.cn/art/2011/2/18/art_1240_323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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