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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业园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实际情况,享受2~5年扶持政策
2010-08-01 17:26:04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扶持,其后三年减半扶持。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后,按不超过其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二年内给予扶持。执行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2006年以前认定、未享受满规定年限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剩余年度按本条款执行。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应缴已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对高新技术企业厂区内建设的工业生产厂房配套用的单独研发用房(楼),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链接来源:厦门创业园http://www.xmibi.com/Shownotice.aspx?ID=1854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合计在50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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