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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七十八
2009-04-10 19:35:23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的具体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 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四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 条例予以明确:一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的范围包括哪些?二是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照怎样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何时开始实行税额抵免?三是当年不足抵免的,是否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是转让、出租专用设备的情况下,是否还享受税收优惠? 本条正是对以上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兔的设备范围 ,本条是在以前内外资企业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基础上改变而来的。本条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以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对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给予了按投资额的4%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内资企业所得税还 专门规定了企业购置环保、节水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由于对购置国产设备给予投资抵免构成了对进口设备的歧视,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近年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经常对我国的此项政策提出质疑甚至抗议,而且不论设备种类和用途,只要是因产设备就给予优惠,也不利于突出国家的产业 政策导向。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 围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这样不仅突出了产业政策导向,贯彻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也符合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
二、实行税额抵兔的具体方式
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某些特殊支 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额,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一 种优惠方式。例如,以前的税法规定,凡在我国投资于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 4%,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免。 和前面提到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不同,税额抵兔的抵扣对象是应纳税额,因此对减少企业实 际应纳税额的作用更为直接。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兔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按购置上述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兔的税额,就属于 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过程中可以减除的税收优惠抵免税额。
三、享受税额抵兔的条件限制
本条规定,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 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目 的是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所以要享受本条规定的税额抵兔,企业应当实际购置 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设备,对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后又在5年内 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不能达到促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的目的,有骗取税收优惠的嫌疑,不应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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