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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 六十五
2009-04-03 22:40:52   来源:厦门财税网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的具体范围和具体优惠方式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第七十六条都有若干相关规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不分内外资企业而统一作了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能够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到底包括多大的范围?具体优惠的办法到底是什么?这就是本条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
一、能够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范围
本条采取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为享受优惠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较快发展。但由于我国人均基础设施发展水平较低,在经济增长加速的情况下,近年来的煤、电、油、运供求关系全面紧张,能源、交通再度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提出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加快发展铁路运输,进一步完善公路网络,积极发展水路运输,优化民用机场布局;积极发展电力,以大型高效环保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火电,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强电网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还将国家铁路、国家高速公路、重要港口和航道、枢纽机场和重要支线机场、空管设施,南水北调、大江大河治理等重大水利工程列为中央政府投资支持的重点领域。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上属于公共产品,具有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属性,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继续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由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根据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不断调整,因此本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详细项目,由国家相关部门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具体规定。这样,在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时不必修改实施条例,从而使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更为灵活和高效。
二、优惠的具体办法
本条规定的优惠办法,与原来的规定相比,重大改变在于对优惠的起始点的改变与免征、减半征收期限的变化。优惠的起始点从过去的“从开始获利年度”改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统一内外企业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免征的起始点。这是在总结原内外资所得税法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原来规定的从“获利年度”免征所得税,导致一些企业尽量拖长获利前的时间,加上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回收期长,一些企业从项目开始后十几年还没有获利,所谓“长亏不倒”,因此也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减免税优惠,则可以减少企业推迟获利年度的动机。
三、上述项目范围中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除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没有明确列举的项目以外,本条还规定,有一些虽然列入了上述目录中,但是如果属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也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一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对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而企业承包经营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对于大力快速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有限,承包建设只是属于单纯的施工建设,并不负责投资,对扩大公共基础设施规模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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