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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
2009-03-13 15:16:11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08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文件规定:“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自该政策公布后,很多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说原来已经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但目前为止,还没有用完抵免额度,能否可以继续抵免呢?为了澄清新旧政策以致更好的应用新的政策,我在这里就2008年第52号文进行解读.

  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旧规定

  1999年,我们资金和技术短缺,投资和内需不足,急需扩大投资、刺激消费,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采取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内资企业。2000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虽然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有所区别,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相同的,即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资金的40%,可在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的新规定

  由于原来的对购置国产设备给予投资抵免规定构成了对进口设备的歧视,违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为了取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在当前投资增长过快的背景下起到抑制投资的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进口设备也可以享受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设备投资税额抵免政策的主要变化和衔接

  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完全取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只是用特定抵免取代了普遍抵免。新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允许投资抵免的设备范围。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相比,设备范围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优惠取代了原来的普遍优惠。

2.可抵免的幅度。新税法规定的抵免额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与原来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相比有所降低。

3.享受抵免政策的条件。原来政策规定企业可在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新税法则取消了新增的规定,无论是否有新增所得税,都可以抵免。

4.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原有内外资企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存在一定的区别,新税法投资抵免政策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享受新税法中规定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政策。另外,纳税人已经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仍需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结论

根据《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的规定可以明确:

2008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国产设备不再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略)”,可知,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过渡期优惠政策,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额度没有抵完的作废。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购买设备抵免的规定:关于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要求企业必须是实际购置并且实际使用三种专用优惠目录内的专用设备。这一种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如果当年不足抵免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税额抵免,范围一定程度放宽,不再限定为国产设备,但是必须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设备。抵免比例发生变化,由该设备投资额的40%降低为10%。但是不再限定必须是新增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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